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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就诊须知
日期: 2017-03-13 信息来源: 字号:【

尊敬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欢迎您来我院就诊!为使您了解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熟悉就医程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就医时,请您出示本人社保卡,如果因婚育范围内项目就诊的,应同时提供有效婚育证明材料(结婚证、深圳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等),未出示上述证件及材料的,按自费办理。不得使用他人社保卡或将本人社保卡借与他人使用。

  2、医生须依据病情因病施治,患者不能指定医生开与本次就诊无关的药品。

  3、您在进行各种检查、治疗时,也须出示本人社保卡,医务人员进行核对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4、门诊医保用药规定:急性病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用药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医保患者因病情需要,确需“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的,由医生填写“医保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单”,到门诊收费处审批,经相应检查科室核对医保卡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

  6、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门诊就诊时,首诊应在绑定社康就诊,因病情需要经绑定的社康中心转诊方可在医院本部就诊(急重症除外)。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7、因电脑系统、社会保障卡损坏或参保人制卡期间,不能医保记帐,请患者先告知我院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和接诊医师并出示相关办卡回执等证明材料,先行现金支付,待系统恢复正常或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在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本院收费窗口办理退费、补记账手续。

  8、对于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拒绝出示社保卡的患者,医务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服务。冒用他人医社保卡就诊的患者,医院将向社会保险机构反映,取消其社保资格。

  如果您在就诊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向我院工作人员咨询。医保办咨询电话:8354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