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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入院须知
日期: 2017-03-13 信息来源: 字号:【

尊敬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非常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规定,特请您在住院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并完成下列事项:

  1.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您主动出示“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并提交社保卡与身份证(少儿医保参保人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以便复印,同时在入院通知书上留存您右手食指指纹;参保人因婚育范围内项目住院的,应同时提供有效婚育证明材料(结婚证、深圳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等),未出示上述证件及材料的,按照非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     

  2.医生在您住院期间会根据您的病情决定所需要的治疗方案,您有权签字拒绝,但是对于您在治疗期间所提出的超出诊疗计划或违反医保政策的需求,医生有权拒绝,所涉及的费用由您自费承担。    

  3.住院期间如果社保局同一天内3次检查您都无故不在病房,将被按“挂床住院”处以罚款,而您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会按照自费处理。

  4.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费。  

  5.按照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职业病及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    

  6.医保患者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用量,不得带检查、治疗、化验项目。

  7.参保人在正常参保状态下,由于遗失、卡消磁、制卡期间因病情需住院时,出院时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现金,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再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账,住院期间使用的自费项目需自付。

  8.不同级别医院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

  9.严禁挂名、冒名医保记帐就医,轻病不能医保住院。

  如果您在诊疗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向我院工作人员咨询。医保办咨询电话:8354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