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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改〔2017〕1406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我市公立医院第二阶段医疗服务 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卫生计生局(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深发改〔2016〕1422号)工作安排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情况,现就调整第二阶段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7项诊查类、3项护理类、517项手术类、234项中医类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
(二)按照《关于深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2〕613号)规定,保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和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康中心、门诊部)的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维持10元/次的收费标准不变。一般诊疗费包括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
(三)按照《关于社康中心设立专科医生工作室的通知》(深卫计发〔2016〕80号)规定,社康中心设立专科医生工作室的,其诊查费按社康中心举办医院的标准收取,不得重复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他服务项目按照社康中心收费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价格、卫生计生和社保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认真组织和督促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梳理、价格收费系统调整等工作,及时收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加强医院内部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认真做好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7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12月11日